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类中介机构选择项目[财务(审计类)、资产评估类、税务类]—资产评估类B类库中标候选人公示
工程名称: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类中介机构选择项目[财务(审计类)、资产评估类、税务类]—资产评估类B类库
招标序号:兴华招采(2024)6号
招标单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2024年4月8日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江丽燕 0578-2360555
1、丽水市恒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陶海燕 证书编号:3320090021
2、丽水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王茂军 证书编号:2320140015
3、丽水市弘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耿旭军 证书编号:3319980019
4、浙丽水经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陈晓 证书编号:33170024
5、温州得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胡青松 证书编号:36060007
6、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陈建福 证书编号:34060032
7、丽水新时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预中标价:(1)经济资产类(包括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收费根据《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收费的40%计收;(2)房地产(除租金评估外)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类评估收费、土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40%计收;(3)房地产(租金评估)类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收费(费率)的20%计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郑华民 证书编号:33000744
公示时间:2024年4月9日至 2024年4月11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联系电话0578-2600275 。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