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丽水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丽国资〔2023〕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廉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丽水分中心)(以下简称廉合产权公司)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评审专家的管理,并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家征聘
第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市内外、以市内为主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公开征集专家,愿意助力我市国企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自愿报名。
第五条 征集的专家分为工程项目类、货物项目类、服务项目类。其中:
工程项目类包括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含代建)、工程施工等;
货物项目类包括机械、设备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等;
服务项目类包括勘查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
第六条 廉合产权公司公开征集选聘评审专家。专家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1.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在以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有企业采购(含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4.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级专家、部分稀缺专业人才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工作;
5.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曾被国家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评标或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
2.曾因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八条 廉合产权公司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库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专家征集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资质审核、研究确定、专家入库的流程进行。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3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权利:
1.受邀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2.按规定获得每次参加评审的劳务报酬;
3.依法对采购(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权,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义务:
1.积极应邀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评审工作的职业道德要求。在担任项目评审专家期间,不得违反各项制度规定,不得收受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主动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和咨询工作;
3.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审工作中的咨询或质疑(异议),配合监管部门处理采购人的质疑(异议)、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4.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浙江产权交易所丽水分中心的监督管理;
5.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由廉合产权公司设立抽取网络终端,配置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络等评审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提供抽取评审专家所需的相对封闭的空间。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审。有省外专家参与评审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审。评审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开标后48小时。
第十四条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网络抽取终端间应实现专家抽取结果自动传输。招标人如有需求的,可在评标前15分钟内通过网络抽取终端打印抽取结果记录表。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请假。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进行补抽。距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或评标开始后需要补抽专家的,招标人可在本行政区域或1小时交通圈内进行补抽。
第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进行补抽,最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如招标文件中对此情形进行约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部门人员允许在场,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
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交易场所应建立和完善评标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评标音像记录。
专家参加评标应遵守招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服从交易场所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及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
1.因健康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2.因阶段性工作繁忙或工作调动,一定时间内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所列情形,本人认为不能再胜任评标工作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
1.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2.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3.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
4.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期到期后不予续聘:
1.年满65周岁的,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放宽至68周岁;
2.聘期到期时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仍处于冻结状态的;
3.在聘期内被暂时冻结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2次及以上的;
4.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1.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
5.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的。
评标专家因上述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对因招标投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专家和除名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和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平台进行公开。
第六章 评标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获得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
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当场支付,评标期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留存评标专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抽取时将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明确告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接受告知标准给付的酬劳,不得提出更高标准酬劳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廉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