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采购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服务功能,确保采购场地的有序使用,提高场地综合使用效率,保证各项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丽水市廉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浙交所丽水分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业务服务区、专家等候区、业主等候区、开评标区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开标、评标、谈判(磋商)等各类采购项目的评议。
第三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场地的管理协调、服务保障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第四条 进场人员应配合浙交所丽水分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章 开评标室预约管理
第五条 开评标室采用线上申请、变更和取消,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审核及开评标室的调整。
第六条 项目完成受理后,代理机构(指提供采购代理和招投标代理等服务的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前通过平台线上申请开评标室。申请开评标室应考虑项目公告期、使用时间、评标室席位等因素。因特殊原因无法线上申请的,代理机构应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已申请成功的开、评标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第八条 因项目延期、终止等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开评标室的,代理机构应线上提出申请并明确事由,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审核。如遇特殊情况,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进场管理
第九条 场地内工作人员应统一身份标识。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统一穿着浙交所丽水分中心配置的服装。
第十条 参与开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10分钟前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进入开评标区的人员须携带身份证件,通过身份核验后在指定区域活动,评标开始前通讯设备(含智能手环、手表)存放指定存放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确需增加人员,应至少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标(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标前专家需在专家等候区等候,不得进入评标区。评标开始后,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对专家进行身份核验,核验通过的专家进入评标室。
(三)采购单位代表。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不超过2名采购单位代表。确需增加人员,应至少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四)其他人员。因紧急情况物业维修等其他人员需进出评标区的,必须经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第四章 开标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采购开标。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启开标场地的开标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相关单位人员身份,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3.如需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代理机构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投标人员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4.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等;
5.主持人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6.采购响应文件解封;
7.主持人唱标,公布开标结果,对投标人保证金交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如发现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应如实记录,提交评标小组,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见证查验过程;
8.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及时进行开标结果公示。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代表就开标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区别情况处理;如异议事项属实且可以补正的,应对异议事项及时采取补正措施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但情节轻微未实质损害相关投标人合法权益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场说明情况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且对相关投标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标活动并提交评标小组审议确定;若异议事项不属实的,应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后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开标活动现场的异议、中止情况及相关的解释、说明、答复情况应作书面记录并随其他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第五章 评标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采购评标。评标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1.开启评标场地的评标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核验出席评标活动现场的评标小组各成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设备(含智能手环、手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3.介绍评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告知专家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标小组组长;
4.通报开标结果的投标人名单、保证金交纳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组织评标小组各位成员签订《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
5.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评标工作需注意事项等;对专家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6.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退场并退还通讯设备;
7.评标结束后,及时公布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名单,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及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组长组织专家独立评标。包括但不限于:
1.评标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人资格不符合的,应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标,由其陈述、澄清或申辩;
2.代理机构可协助评标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
3.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专家拒绝说明的,由代理机构据实记录;
4.专家的评标、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标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标专家,被更换的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标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标。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告知投标人择期重新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档案资料由代理机构主动拷贝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询标、演示、答辩管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有序组织询标、演示、答辩。现场询标应通过评标室内专用电话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需投标人演示、答辩的,代理机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及设备使用情况报备浙交所丽水分中心。
第七章 样品和就餐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规定需提交样品的,代理机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有关样品数量、尺寸等情况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报备,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合理安排样品接收时间并预留场地。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样品至指定区域。样品需要安装演示的,需提前告知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并组织好投标人有序安装摆放。
第二十二条 进出搬运投标样品不能影响其他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做到文明搬运。如在搬运过程中对开评标场地、物品造成损坏,由代理机构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搬离样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搬离的,应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申请留存,留存期最多不超过1天,留存期内样品的损坏责任,由代理机构承担。逾期仍不搬离的,由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开评标活动涉及就餐需求的,由代理机构安排并报备浙交所丽水分中心,由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送餐至各评标室。
第八章 交易时间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场交易项目评标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日21:00前结束。预计不能按时结束的,应在当日17:00前提出申请,经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同意可进行延长。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预计当日不能评标结束的,应在当日17:00前向采购单位和浙交所丽水分中心提出申请和相关解决方案,经采购单位和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采购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提出特殊情况应急方案,经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进入开评标区后,不得随意走动,保持开评标区域肃静。
第二十九条 评标开始后,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交谈;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区,一旦离开不得再次进入;评标结束后应及时离开开评标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标过程与结果。对项目主观评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专家独立评标,代理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手机、通讯软件、邮件等方式对外联系。
第十章 评标区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评标场所管理,维护评标区域秩序,规范交易主体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区域是浙交所丽水分中心交易活动评标专用场所,分验证区、评标区、询标区、休息区。验证区是人员身份验证、随身物品检测与存储的区域。休息区是专家等候评标(审),评标(审)工作进餐的区域。评标区设专用评标(审)室,为评标区域核心。询标区是面对面询标或谈判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对评标区域统一管理协调,负责场所安排,见证服务工作。综合处负责维护场地设施设备、安排保安保洁等。。现场人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身份验证及进出登记。系统运维人员负责交易系统技术支持,交易系统设备维护,保护备份影音监控(录音电话)数据等。交易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现场或线上监督职责。
第三十五条 评标区域设服务牌,明确各事项负责人员及服务电话。
第三十六条 评标区域设意见箱,由浙交所丽水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开箱。
第三十七条 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有评标(审)专家和与评标(审)有关的人员才可进入评标区域。评标(审)期间,"只进不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必须报监管人员同意。
进入评标区域的人员应自觉遵守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抽烟、维护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爱护公共设施。
对不遵守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和行为,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依法依规查处、进行不良行为公示、纳入诚信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评标区域验证区设立身份验证与物品检测系统,所有人员刷身份证或指纹登记进入,检测、存放通讯、摄录等电子设备。服务台提供专用保管箱,所有人员应将以上物品放入保管箱或自行存入寄存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审)专家,凭身份证和手机通知等评标信息,经身份验证后,在服务台工作人员处领取并穿着专用马甲进入评标区。
评标(审)专家获知对应评标室信息后,应直接进入对应评标室,不得在休息区逗留、闲聊或进入其他评标室。
第四十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不超过3人,经服务台工作人员登记、核实人员身份后领取并穿着专用马甲进入对应评标室。
第四十一条 交易监管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应经服务台工作人员登记、领取并穿着专用马甲。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审)结束后,评标工作牌、计算器、推车等借用的物品应退还至服务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开标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浙交所丽水分中心交易活动开标管理,维护场所秩序,规范交易主体行为,确保开标活动公开、公平,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交易监管、见证服务、设备管理、技术支持等进入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开标场所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对开标区域统一管理协调,负责场所安排,见证服务工作。综合处负责维护场地设施设备、安排保安保洁等。现场人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身份验证及进出登记。系统运维人员负责交易系统技术支持,交易系统设备维护,保护备份影音监控(录音电话)数据等。交易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现场或线上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开标场所设服务牌,明确各事项负责人员及服务电话。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至安保人员处登记进入开标室,领取专用马甲、摇号机号码球(如需要)等,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代理人员进入开标场所须着专用马甲。监督人员进行现场交易监管,浙交所丽水分中心人员进行现场服务的,所有人员按桌牌指示就坐。
第五十条 进入开标场所的所有人员应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开标主持人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禁止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人员负责关闭电脑、投影仪、话筒等电子设备,将使用过的物品规范摆放。摇号机号码球放入专用保管箱,交还至现场工作人员处。现场工作人员对开标场所进行检查无恙后,关闭开标场所。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日按规定打开场地内相关开评标室,并做好人员的引导和服务工作。根据项目安排在开标前做好开标室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当日采购全部结束后,关闭场地内电脑、空调等设备,并组织保洁人员进行场地清理,下班前关闭大门。
第五十四条 如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代理机构是否依法接收投标文件,不依法接收投标文件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秩序,见证开标是否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检查接收的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启封唱标、《开标记录表》是否全部签字确认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开始前,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打印专家名单,并核对专家身份。出现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等情况,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补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的管理。有评标视频监控需求的采购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经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调阅相关视频,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调阅记录登记。
第五十八条 浙交所丽水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场地内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设备耗材的采购,设备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在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丽水市廉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