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采购业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丽国资〔2023〕35 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结合服务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服务平台开展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服务平台采购活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本平台采购方式包括以下:
(一)公开招标。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
(三)询(竞)价采购。指采购人发布询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竞)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 3 家供应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价,采购人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或各专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服务可采用询(竞)价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以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与入围供应商 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 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适用情形且经市属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其中(一)(二)属于招标方式,(三)(六)属于非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经过采购人相关内部决策并获得(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签订服务协议;
2.采购人进行项目注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提交服务平台审核后发布;
3.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
5.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担保等;
6.组织开标评标,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评标等;
7.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中标候选供应商公示,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定标,并予以公告;
8.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第六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经过采购人相关内部决策并获得(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签订服务协议;
2.采购人进行项目注册,确认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3.根据采购方式组建评审小组;
4.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如需)、交纳保证金;
5.项目踏勘、答疑澄清,组织竞价、询价、谈判或磋商等活动;
6.评审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和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人,公示采购结果;
7.服务平台发布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第三章 招标方式采购规范
第七条 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条件(采购人、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标段、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资格审查方式;
5.采购方式;
6.采购文件获取(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7.投标文件提交(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8.开标时间和地点;
9.发布公告的媒介;
10.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联系人信息)。
第八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禁止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在服务平台网站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时间,不少于3日。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补充公告内容,并应顺延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采购人可向服务平台提出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申请,服务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如发生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要进行公告,中止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供应商需按照服务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参与投标。服务平台对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服务平台可暂停供应商响应资格。
第十五条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按采购文件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第十八条 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需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在评标环节进行。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交纳投标担保、中标人交纳履约担保的要求和交纳的方式方法,供应商、中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
第二十条 开标时,若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应即时做流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3.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6.不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0.被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11.经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依法随机抽取,有特殊要求,且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另行聘请特需专家。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五条 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通知要求持二代身份证按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补足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审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和服务平台报告。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完成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评标劳务报酬和异地评标差旅费,对项目复评活动,不重复发放评标劳务报酬。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服务平台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服务平台进行中标候选供应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于7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
第四章 询(竞)价采购规范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竞价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条件;
3.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其他内容。
服务平台根据采购人合理要求设置项目竞价规则,包括竞价方式、起始价、竞价阶梯等;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意向供应商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服务平台进行竞价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参与竞价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合理报价。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参与了竞价报价,视作全部响应了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包括采购人提出的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详细参数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供应商参与竞价报价时只须填写报价,不得填写除报价外的其他内容信息,如填写其他内容可以被系统或者采购人按无效响应处理。
填写其他内容是指供应商填写和采购人需求描述不一致的内容,包括非采购人指定的品牌型号商品,和采购人不一致的规格、参数、服务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条 供应商按照服务平台的提示,在规定的轮次或时限内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照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于3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结果公示。
第五章 询价采购规范
第四十一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草案;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其他内容。
组建询价小组,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人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抽取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十二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从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不得少于1日。
第四十五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七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至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同时在服务平台进行成交供应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1.出现采购文件约定的采购终止情形的;
2.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规范
第五十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采购文件,谈判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草案;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8.其他内容。
组建谈判小组,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人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抽取相关专家组成。
第五十一条 从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不得少于1日。
第五十三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四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五十五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五十六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在服务平台进行成交供应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规范
第六十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磋商采购文件,磋商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草案;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其他内容。
组建磋商小组,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人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抽取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十一条 从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不得少于1日。
第六十三条 采购人及服务方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服务平台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六十四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第六十五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六十六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六十七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六十八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六十九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七十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七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在服务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单一来源采购规范
第七十五条 拟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拟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对拟采用拟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中止拟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十七条 组建谈判小组,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人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抽取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十八条 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达成一致意见后,谈判结果报采购人确认后,同时在服务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九章 成交后管理
第七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八十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选择第二顺位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八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服务平台系统,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涉密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表明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八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平台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入围候选供应商的保证金;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非因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质疑处理
第八十三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人对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通过服务平台进行质疑。
第八十四条 供应商登录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网上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八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开评标过程、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服务平台系统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2.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提疑截止日之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4.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第八十六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八十七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通过服务平台系统提交质疑,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事实依据;
4.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质疑。
第八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服务平台系统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九十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电子签章。
第九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九十三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服务平台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国资监管部门。
采购人或者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由丽水市廉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浙交所丽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